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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姓名:汪劲
摘    要: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四章是关于预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与《环境保护法(试行)》相比较,二者虽然都设有专章针对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企业事业单位作出义务性的规定,但是新《环境保护法》就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立法结构上更为严谨,且比较系统和完整。本文拟结合环境保护法的理论和实践,对新《环境保护法》第四章规定中的几个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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