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监察委员会主任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还是不采用议案方式为好。笔者之所以这样认为:一是因为尽管地方组织法、监察法均未将监察委员会包括监察委员会主任列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主体,但自各级监察委员会建立以来,许多地方的监察委员会主任向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事项时,一直是采用议案方式, 二是受理机关即人大常委会尚无因此而将提请公文退回的案例, 三是上级人大常委会也尚无对这种议案提请方式纠正的案例。主要是提请事项内容单一、明了,重点着眼任免,未对公文种类细加斟酌。于是有些同志据此认为:第一,以议案方式提请监委成员任免,在工作实践中是可行的, 第二,监察委员会应当具有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职权, 第三,今后修改法律时,应将监察委员会列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主体。但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显著特点是严格的法律性和规范性,在现行法律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将上述观点付诸实施是不妥当的。所以还是不采用议案方式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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