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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是权还是责,男方女方谁做主?
作者姓名:苏晓蓉  卢玉君
作者单位: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
摘    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姓娘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糾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关 键 词:调解无效  夫妻感情破裂  生育问题  生育权  人民法院  损害赔偿  婚姻法  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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