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众所周知,裁判文书说理似乎永远是一个现实难题。其中,能否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引用学术观点进行说理,则是一个令人关注的热点话题。让我先从三个类似的案例开始说起吧。一是来自不同地区司法机关但裁判思路却惊人相似的两个案例:其一为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原告安徽省化皖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玄商初字第580号〕,其二为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姚君慧与深圳市前海湾国际汽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粤0391民初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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