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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任免监察委员会成员用“议案”合适吗
作者姓名:李卫锋
摘    要:笔者以为,用议案或请示提请任免都可以。依据《监察法》第八条、《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和《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可以看出,相比请示,虽然议案适用范围窄,上行对象只能是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但总体上看,议案与请示基本性是相近或相同的,都是上行文,都属于报请类公文。监委主任就相关人事任免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时,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何种公文形式,故而既可以用议案形式提请,也可以用请示形式提请。只要提请公文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即监委主任签署,并附有拟任命人员有关材料或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就符合提请任免一般性要求。至于说法律没有赋予监察委员会主任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权,采用议案不妥,此观点并不成立。因为地方组织法同样没有赋予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议案权,实践中,两院人事任免也大多采用议案公文形式,当然,也有用请示公文形式的。

关 键 词:人事任免  地方组织法  法院院长  监察委员会  监察法  议案  上行文  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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