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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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吉政发[2021]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95号)要求,现就我省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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