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法作为良善之法的法理构成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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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浩. 实证法作为良善之法的法理构成分析[J]. 岭南学刊, 2022, 0(3): 102-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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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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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南大学 法学院, 江苏 南京 211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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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刑法保护经济秩序的功能导向与合理限制》(编号:KYCX20_0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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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以法的实践为目的导向,应将法概念的问题限缩为实证法概念的问题,由“法是什么”转向“实证法是什么”的问题。因采用概念定义分析方式难以对实证法概念作出有效的回答,故应采用法理构成的分析路径。实证法具有规范性、时空性与实效性的特征。实证法概念本身的法理构成要素应当包括权利、权力、义务和法治,这四个维度之间具有关联性,且法治要素具有双重性的特征,其既作为一种精神理性可以确保实证法体系的良善性,又作为一种制度体系与规范环境可以确保实证法体系的有效运转与解释判断,从而确保实证法在整体规范层面的良法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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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是什么 实证法 法理构成 法概念 法治 |
Analysis on the Legal Constitution of Positive Law as a Good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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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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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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