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神圣不可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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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韦之. 知识产权神圣不可侵犯[J]. 电子知识产权, 2004, 0(3): 5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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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韦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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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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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共中央于2003年12月12日提出的宪法修改建议案涉及国家根本制度的诸多方面,字里行间体现出执政党对国家与公民关系的一些重要调整。其中提出,将宪法第13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该项建设若获得即将在今年3月份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将成为新中国强化对私有财产保护的里程碑。至此,可以认为,在法律上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已经处于同等的地位。宪法第12条第1款关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私有财产。 众所周知,知识财富是当今日益重要的财产形态,它既可能属于国家、集体所有,也可能为私人所有,无论其权属如何,都应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合法权利。 主张知识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并非仅仅是重弹“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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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知识产权 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 立法机构 |
Not Infringing the Sacr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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