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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殊侦查取得证据的使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的适用
引用本文:刘燕,张晶. 论特殊侦查取得证据的使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的适用[J].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1, 23(1): 90-93
作者姓名:刘燕  张晶
作者单位:1.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    要:《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对特殊侦查取得证据的法律地位予以了认可,规定采用特殊侦查措施得到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该规定出台之前,侦查机关使用这类证据通常包括转化使用、非公开使用和直接公开使用等方式,按照该规定对特殊证据的认定原则,应尽量直接使用特殊证据,但鉴于立法、司法等原因,转化证据和非公开使用特殊证据的方式也会存在。这几种方式在内线侦查、外线侦查和技术侦查等侦查措施中又有不同的适用。

关 键 词:特殊侦查  证据  《死刑规定》第35条

On the Use of Evidence Gained from Special Investigations
LIU Yan,ZHANG Jing. On the Use of Evidence Gained from Special Investigations[J].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2011, 23(1): 90-93
Authors:LIU Yan  ZHANG Ji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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