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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对行贿者追究应有的责任
引用本文:子群.必须对行贿者追究应有的责任[J].政治与法律,1982(2).
作者姓名:子群
摘    要:收受贿赂是渎职罪之一。对犯索贿、受贿罪者应从重处罚已为人们所重视,但对于行贿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它的危害性又有多大,应当如何处理等问题,有些同志还认识不足,以致使某些应当受到惩罚的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放纵了犯罪。这确是一个值得引起重视的问题。例如,不少人至今还错误地认为,托人帮点忙,送些礼品示谢,是人情之常,不必大惊小怪,更谈不上有什么罪过。殊不知,在一定的条件下,送“礼”者和受“礼”者既非亲戚,又非知己,一方将“礼品”送给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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