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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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海涛.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刍议[J].理论学习(山东),2007(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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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海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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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建筑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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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环境侵权损害问题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但是早期的人类干预自然的手段非常有限,主要还是被动地依附自然界,对环境的影响很小,很有限。环境污染成为社会问题并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从近代开始的,且呈愈演愈烈的态势。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在工业发达国家,环境污染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危及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影响经济的顺利发展。80年代以来,环境污染进一步加重,影响范围已波及发展中国家。为了解决环境污染给社会造成的巨大损害,有必要发挥民法作用,实现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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