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投资仲裁中非排除措施“必要性”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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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银红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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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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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湖南省“十二五”重点学科项目;2015年度湖南省教育厅一般项目“ICSID公约退出问题研究”(15C0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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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于国际社会在投资条约内非排除措施条款的自我判断性质认定上的严重分歧以及在即便是自我判断性质的条款(包括明示的自我判断条款与默示的自我判断条款),也不能全然置身于争端解决机构的审查范围(包括实体与程序方面)之外问题上的大致共识,建议淡化非排除措施条款的自我判断性质区分。国际仲裁庭应在非排除措施的必要性审查事项上采纳合理的最少限制方式或遵从的最少限制方式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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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际投资仲裁 非排除措施 必要性 最少限制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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