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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矫正官
引用本文:吴宗宪.论社区矫正官[J].中国司法,2011(11):66-70.
作者姓名:吴宗宪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摘    要: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需要有不同类型的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的对象——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多方面的工作。这些依法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人员,一般被统称为“社区矫正工作者”。根据目前已经形成的共识,社区矫正工作者是一个总的概念,其中具体包括不同种类的工作人员,例如,街道、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司法助理员)、矫正社会工作者、社区矫正志愿者等。在这些工作人员中,司法助理员发挥着最为关键的作用,给他们确立恰当名称,对他们实行科学管理,直接关系到社区矫正工作的成败。本文探讨司法助理员的恰当名称和科学管理问题。

关 键 词:社区矫正工作  司法助理员  工作人员  矫正工作者  社区服刑人员  科学管理  乡镇司法所  社会工作者

On Community Correction Officer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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