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区矫正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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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宗宪. 论社区矫正官[J]. 中国司法, 2011, 0(11): 66-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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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宗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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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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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需要有不同类型的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的对象——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多方面的工作。这些依法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人员,一般被统称为“社区矫正工作者”。根据目前已经形成的共识,社区矫正工作者是一个总的概念,其中具体包括不同种类的工作人员,例如,街道、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司法助理员)、矫正社会工作者、社区矫正志愿者等。在这些工作人员中,司法助理员发挥着最为关键的作用,给他们确立恰当名称,对他们实行科学管理,直接关系到社区矫正工作的成败。本文探讨司法助理员的恰当名称和科学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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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区矫正工作 司法助理员 工作人员 矫正工作者 社区服刑人员 科学管理 乡镇司法所 社会工作者 |
On Community Correction Offic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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