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减刑、假释程序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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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兴瑞. 论减刑、假释程序的性质[J]. 中国司法, 2011, 0(11): 3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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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兴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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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浙江杭州,310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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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刑罚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刑罚执行工作以及人民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减刑、假释制度既包括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减刑幅度,减刑的时间间隔等实体性内容,也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权力配置以及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监督、裁决等程序性内容。《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后,减刑、假释制度中最受关注的是其程序的改革完善问题。而减刑、假释程序改革的核心是减刑、假释程序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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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假释程序 减刑 性质 法律监督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 《刑事诉讼法》 刑罚执行制度 人民法院 |
On the Nature of Commutation and Parole Procedur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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