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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第三人还是被告人?
作者姓名:杨小林
作者单位:广西钦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搏白县沙河乡双江村民黄宗惯与浦北县江城乡陶器厂签订一份陶器设备租赁合同。合同于一九八一年四月一日生效,期限一年。合同规定,承租人黄宗掼上交租金四千元,每烧出一窒陶器产品先交款八百元,产品自销;出租人陶器厂为承租人提供陶器窑和生产车间二十间,陶坯垫板三百块等厂房设备。合同生效后,陶器厂少给承租人五间车间,并将这五间车间转租给浦北县水电预制厂,另收租金五百元;承租人先后付给厂方租金共三千零一十四元,只有第三窑产品按合同规定数额付给租金。合同双方因此产生摩擦。在这样的情况下,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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