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权的性质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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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姜起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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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工商学院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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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实然与应然——中国检察权对审判权的监督关系研究”(13YJA820019);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实然与应然——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监督关系研究”(12CFXJ08)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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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检察权的性质是理顺法检关系的重要前提。判断检察权的性质不仅要以司法是社会正义之源为逻辑起点,而且还应当结合检察权的功能来进行。检察权主要的功能是代表国家主动追溯犯罪,结合司法是社会的正义之源之原理,检察权在性质上只能是行政权,或者说检察权至多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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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检察权 行政权 司法权 性质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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