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探望权主体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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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黎娇娇,黄昕蕾.论探望权主体范围[J].法制博览,2015(3):143+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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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黎娇娇 黄昕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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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华大学人文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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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于2001年婚姻法中设立了探望权制度,其旨在保证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的权益。但我国的探望权主体范围存在着缺陷:一、探望权主体范围过窄。二、非婚生子女探望权未得到保障。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完善探望权主体范围的立法建议:一、明确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探望权主体地位。二、对非婚生子女的探望权的保护。三、对其他探望权主体的权利行使进行适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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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探望权 主体范围 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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