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案件的地区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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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华
,吴杰.论我国刑事案件的地区管辖[J].政法论坛,19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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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华 吴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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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于一审刑事案件管辖权限上的分工。任何一个刑事案件只有既确定了级别管辖,又确定了地区管辖,才能最后解决其审判管辖问题。当今世界多数国家在确立刑事案件的地区(或称地域)管辖时,大都采用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同时以被告人居住地、逮捕地或案件侦破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为补充的原则。例如,法国刑事诉讼第382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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