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
| |
摘 要: |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做如下修改:一、第十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箅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
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修改 应纳税所得额 市场价格 经济利益 有价证券 第十条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