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汽车公司不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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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维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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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海乐都县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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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律师作为本案被告市公共汽车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市公共汽车公司不承担责任。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承担民事责任就有其最基本的要求,即构成损害赔偿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要件。结合本案,进一步分析这“四要件”,是非曲直,一目了然。第一,姜某钱包被盗,毫无疑问损害事实存在。第二,姜某夫妇乘坐的公共汽车遵守法律规定,全面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不具有违法性。为了进一步明确这一核心问题,下面具体地加以分析。首先,乘客财物被盗而状告乘运人公共汽车公司赔偿其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没有裁判先例。其次,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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