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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赔偿条款应确认为无效
作者姓名:谭伟
作者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1995年2月9日,某信用社营业部与某住宅公司开发部签订了价额为19O3037.SO元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对所购房屋的面积、金额、付款办法、质量标准等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交房日期为1995年5月对日,如逾期交房,住宅公司开发部应按实付购房金额与逾期时间赔偿贷款利息。合同签订后,某住宅公司开发一部因某工程公司阻挠施工导致工期延误,未能按时交付房屋。1995年9月3日,某信用社营业部提出要求赔偿35万元经济损失,否则终止合同。某住宅公司开发部为不影响整体工程建设及与其它购房户的业务,遂与信用社营业部签订了《关于继续履行原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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