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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多次盗窃行为定性时应否考虑数额大小
摘 要:
编辑同志: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多次盗窃的行为如何认定,理解不一。一种意见认为,不论盗窃数额大小,只要在一年内作案次数累计达到三次以上,就可立案。另一种意见认为,多次盗窃,也要考虑数额问题,其累计应达到本地区规定的“数额较大”起点为立案标准。请问,对“多次盗窃”的处理,哪种意见正确? 广西读者李荣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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