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缉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实行分级督捕制度
引用本文:郭超然.缉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实行分级督捕制度[J].中国刑事警察,1998(4).
作者姓名:郭超然
作者单位: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摘    要:1998年初,公安部修改了刑事案件的破案标准。修改后的破案标准是:(1)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2)主要犯罪事实已经基本查清,基本证据已经获取;(3)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必须抓获。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才能称为破案。其中,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疑人已经抓获是指:一人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抓获;二人共同作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必须抓获;三人以上共同作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必须抓获;犯罪集团作案的,首要分子和主要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抓获。破案新标准的施行,对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将缉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提到了侦查破案工作的突出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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