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12年《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专家辅助人两种出庭情形:与鉴定人进行质证;对案件所涉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两种情形不仅在事实认定中承担着本证与反证的不同功能,其意见效力、法官采信的逻辑亦有差别。目前,专家辅助人意见在我国不属于法定证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其视为当事人陈述的规定,更加弱化其效力,导致实践中法官在采信专家意见时难以操作。因此,赋予专家辅助人合法的诉讼地位和法定证据效力,并对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条件、资质要求、意见属性、法院审查标准等方面予以规定,不仅完善立法,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