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契税征收与返还的解释论
引用本文:刘勇.契税征收与返还的解释论[J].法学,2018(2):94-105.
作者姓名:刘勇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2016年江苏省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缔约信息提供义务研究"(16HQ02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契税规定的解释应考虑私法规范之变动,存在超越文义之必要,以避免法秩序内部的矛盾。对契税法性质的认识应避免"财产税"的笼统表达,将其明定为流转税中的"不动产取得税"。由此,契税义务之构成以不动产权利的取得为要件。在依法律行为发生房屋所有权移转之场合,宜将契税的缴纳时点解释为登记时;在非依法律行为发生房屋所有权移转时,虑及登记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以及计征契税、滞纳金之便利,也应将契税的缴纳时点规定为登记时。而在导致所有权变动的原因行为被法院撤销或认定无效之场合,纳税义务人有权请求税务机关返还契税。若当事人合意解除原因行为,则之前缴纳的契税并不构成溢缴税款。对于预售合同"更名",若尚未办理登记,则原买受人可请求返还已缴契税。

关 键 词:契税  不动产取得税  所有权移转  登记  返还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