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征收与返还的解释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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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勇.契税征收与返还的解释论[J].法学,2018(2):94-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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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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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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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6年江苏省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缔约信息提供义务研究"(16HQ02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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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契税规定的解释应考虑私法规范之变动,存在超越文义之必要,以避免法秩序内部的矛盾。对契税法性质的认识应避免"财产税"的笼统表达,将其明定为流转税中的"不动产取得税"。由此,契税义务之构成以不动产权利的取得为要件。在依法律行为发生房屋所有权移转之场合,宜将契税的缴纳时点解释为登记时;在非依法律行为发生房屋所有权移转时,虑及登记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以及计征契税、滞纳金之便利,也应将契税的缴纳时点规定为登记时。而在导致所有权变动的原因行为被法院撤销或认定无效之场合,纳税义务人有权请求税务机关返还契税。若当事人合意解除原因行为,则之前缴纳的契税并不构成溢缴税款。对于预售合同"更名",若尚未办理登记,则原买受人可请求返还已缴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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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契税 不动产取得税 所有权移转 登记 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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