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介入行政行为的法治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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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关保英. 行政相对人介入行政行为的法治保障[J]. 法学, 2018, 0(12): 4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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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关保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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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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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7年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新时期改革与法治实证关系研究"(项目批准号:17JZD004)部分研究成果;"上海市高原学科(行政法)""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专项(行政法)"资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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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法治的改革和完善最终要归结到行政行为作出机制上。我国的行政行为大多数情况下都由行政主体单方面进行,行政相对人仅仅与行为结果发生联系,与行为过程关联不紧密,没有较多的机会介入到行政行为的过程之中。行政相对人介入行政行为就是要使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行为的启动、行政行为的过程和行政行为的论证等。行政相对人介入行政行为与传统行政行为的社会参与在内容、方式、结果等环节上均存在较大区别。在行政法治实践中,行政相对人介入行政行为的路径可以有多种形式,如通过阐明理由、行使举证权、声明异议和行使拒绝权介入等。行政相对人介入行政行为制度的确立需要相关的保障机制,行政相对人权利必须体系化。需建立行政行为的论证制度、行政行为的双向举证制度和行政行为决定的协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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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相对人 行政过程 介入 制度保障 |
Legal Protection for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Counterpart to Participate in Administrative 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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