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矫正:从身份到契约——罪犯矫正契约化论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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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连春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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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45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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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监狱对罪犯的矫正经历了单向主导的政治教化和非均衡的法制强化两种形态,已具备了矫正契约化的条件。矫正契约化具有平等的特质,在监狱的价值取向上呈现出安全、秩序、法治、科学、效率、公平、民主、人权等多元化样态。在矫正关系中,警囚关系是建立在契约关系基础上的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罪犯是主动参与的主体。监狱制定的行刑规范,不仅要约束、规范罪犯的行为,更重要的是要规范监狱的行刑权力;监狱和监狱警察按照效率原则,公平地为罪犯提供矫正服务。矫正契约化所维护的是秩序之特质、法治之根基、科学之内核、民主之精华、人文之灵魂、公正之精神、效率之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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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政治教化 法制强化 矫正契约化 契约刑 循证矫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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