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类型思维及其法学方法论意义——以传统抽象思维作为参照
引用本文:李可. 类型思维及其法学方法论意义——以传统抽象思维作为参照[J]. 金陵法律评论, 2003, 6(2): 105-118
作者姓名:李可
作者单位:浙江林学院法律系 助教
摘    要:传统抽象思维在取舍事物特征的过程中易于导向“抽象化过度”的极端,因此,此种思维难以照顾到法律上的个别正义,同时它又易使法律本身趋于僵化。而类型思维恰好可以克服上述弊端,在抽象与具体之间找到一种权衡。韦伯创生理想类型的目的也在于此。可以说,类型是介于抽象与具体之间的一个中介物,类型思维是一种或多或少式的归类思维。当然,抽象并非一无是处,另一方面,类型也不是无所不能。因此,科学的做法是在使法律思维适当地向类型思维转换的同时,将上述两种思维有机地结合起来。

关 键 词:抽象思维  抽象化过度  类型  类型思维

The Thinking of Genus and its Legal Methodological Significance --Consulting the Traditional Abstract Thinking
Abstract:
Keywords: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