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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城镇私房买卖“过户登记”的法律性质
作者姓名:孔少飞  杨小平
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孔少飞),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安阳455000(杨小平)
摘    要:在审判实践中,城镇私房买卖纠纷的起因和争议的焦点往往表现为:当事人订立了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过户登记,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关于城镇私房买卖“过记登记”的法律性质,理论界有要式合同说,广义要式合同说,物上债契约说等。笔者认为城镇私房买卖过户登记是履行买卖合同的方式,是一种物权行为。

关 键 词:城镇私房  买卖  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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