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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传授犯罪方法罪
引用本文:杜志娅.试论传授犯罪方法罪[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1(6).
作者姓名:杜志娅
作者单位:北京人民警察学院法律系 高级讲师
摘    要:传授犯罪方法罪这一罪名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本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语言、文字、动作或其他方式,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本罪是一个具体罪名,而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中的一种。本罪也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行为人向同一对象分别实施教唆行为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的,按传授犯罪方法罪论处。

关 键 词:传授犯罪方法罪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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