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其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这样规定在我们从事工伤保险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对“七到十级的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规定,感到不尽合理,不容易理解,也难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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