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仲裁中进行调解是我国仲裁机构的一贯做法,也是我国《仲裁法》所确立的一项制度,然而国际理论界对其长期以来存在着这样的质疑:该种调解中的“私访”(caucusing)方式和由同一个人担任调解员和仲裁员,是不是违背了自然公正原则?对此本文认为“私访”并没有违反自然公正原则,问题的关键在于后一个问题,而这点又是可以由多种机制加以保障和克服的,因此,这种做法不会对正当程序原则造成冲击,并且由于该制度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尊重和其所带来的巨大效益,它必然能随着自身的完善而得到广泛的承认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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