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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设立黄山市给安徽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摘    要:你省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八月二十九日、十一月四日请示悉。同意设立黄山市(县级)。撤销太平县建制,以太平县的行政区域和歙县黄山公社、石台县广阳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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