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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时代的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
引用本文:胡铭.论数字时代的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J].中国法学,2023(1):107-123.
作者姓名:胡铭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基金项目: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相结合的难点与路径研究”(项目批准号:18ZDA13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是以数字检察战略为指引,以检察权的国家法律监督权性质为基础,以数字检务实践为依托的一种新型法律监督理论。传统法律监督受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的限制,已经难以满足数字时代的新需求。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具有宪法依据,契合能动司法检察理念,有助于法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且与传统法律监督方式并不抵牾。基于Z省S市的实证调研显示,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在实践中区别于传统法律监督,呈现出并行监督、类案监督、主动监督、有效监督等特点。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具有局限性,在数据平台建设、权利保障和权力冲突等方面存在风险,可考虑从法定主义和比例原则等角度对其进行规制,以推动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

关 键 词: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  大数据法律监督  检察制度  数字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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