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论数据产权制度的层级性:“三三制”数据确权法
作者姓名:申卫星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经济的法治保障研究”(项目批准号:18ZDA14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数据确权问题已成为阻碍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最大制度障碍。数据确权之所以难,缘于现有的讨论存在概念混杂纠缠和平面化思维。数据产权制度设计应采取秩序概念基础上的层级性思维,通过横向分层和纵向分阶实现从原始数据到数据应用的解耦。即从客体、主体、内容三层横向对数据与信息、数据的来源者与处理者、来源者所有权与处理者用益权进行分离;纵向按照数据生成的周期,将数据生成区分为数据资源采集、数据集合加工利用和数据产品经营三个不同阶段;在尊重数据来源者初始数据所有权的同时,以企业数据用益权为基础权利,为数据采集、数据加工利用、数据产品交易构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阶段分层确权格局。

关 键 词:层级性思维  数据资源持有权  数据加工使用权  数据产品经营权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