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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基金先行赔付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引用本文:袁康.投资者保护基金先行赔付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中国法学,2023(3):203-224.
作者姓名:袁康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系统重要性金融科技公司的法律规制研究”(项目批准号:20CFX06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现有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中,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角色并未得到充分发挥。基于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公共性及其保护投资者的立场,由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作为先行赔付主体出资赔付投资者,有助于激活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功能和效用,同时实现先行赔付制度的可持续。投资者保护基金先行赔付机制的构建,需要兼顾基金规模维持和投资者公平受偿,在赔付程序、资金来源、赔付标准以及追偿机制上与责任主体先行赔付应有所区别。将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与先行赔付制度有效衔接,并通过对投资者保护基金先行赔付的适用条件、赔付资金管理机制、赔付标准和追偿保障机制进行系统性重构,可以实现投资者保护基金先行赔付制度的有机协调和稳健运行。

关 键 词:证券民事赔偿  先行赔付  投资者保护基金  公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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