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彩礼”返还的基础及规则探究
作者姓名:黄娟
作者单位:山东经济学院法学院 山东济南250014
摘    要:“彩礼”给付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婚约解除,结婚目的没有实现,接受财物的一方应承担返还义务。双方办理了结婚手续,即使未共同生活也不应再予返还。我国立法应参酌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将“彩礼”一词改称为“婚约赠与物”,对婚约期间赠与财物的返还作出全面规定。

关 键 词:“彩礼”  婚约  目的赠与
文章编号:1008-6153(2006)05-0162-02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