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的基础及规则探究 |
| |
作者姓名: | 黄娟 |
| |
作者单位: | 山东经济学院法学院 山东济南250014 |
| |
摘 要: | “彩礼”给付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婚约解除,结婚目的没有实现,接受财物的一方应承担返还义务。双方办理了结婚手续,即使未共同生活也不应再予返还。我国立法应参酌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将“彩礼”一词改称为“婚约赠与物”,对婚约期间赠与财物的返还作出全面规定。
|
关 键 词: | “彩礼” 婚约 目的赠与 |
文章编号: | 1008-6153(2006)05-0162-02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