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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暂予监外执行若干问题的思考
作者姓名:
高二江
褚立红
作者单位:
[1]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副检察长 [2]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干部
摘 要:
所谓的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使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批(决定)后,可以不在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关押服刑,而放在社会上由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刑罚执行的方式。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惩罚犯罪与改造罪犯相结合的刑罚目的,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 键 词:
暂予监外执行
改造罪犯
社会效果
刑罚执行
有期徒刑
服刑期间
保外就医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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