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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教育机构在校外活动中对学生的管理、保护义务——评黄宇森诉广州市白云区京溪小学、广东省三茂铁路国际旅行社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辑部
摘    要:原告黄宇森是被告京溪小学的学生。2006年4月3日,京溪小学与被告广东省三茂铁路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三茂旅行社)签订《广东省国内旅行组团合同》。2006年4月4日,京溪小学向全校学生家长发出通知,称于同年4月11日组织全校学生到花都区实桑园进行春游活动,该活动委托被告三茂旅行社组团出游,每名学生的费用为55元,报名参加春游活动的学生于4月6日上午将前述费用带回学校,由三茂旅行社派人上门收取。

关 键 词:国际旅行社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三茂铁路  广州市白云区  广东省  学生  小学  校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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