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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的局限性--驳法律万能论
作者姓名:熊乐兰
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学院,浙江,杭州,310012
摘    要: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没有法律,不实行法治,是无法存在的,也没有其他手段可以完全代替法制的功能与作用.反之,有了法律或法治,也不能完全代替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的功能与作用.所以,社会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

关 键 词: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万能论
文章编号:1008-6463(2002)03-0053-03
修稿时间:200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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