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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存入银行不宜一律认定为进行营利性活动
作者姓名:乌云巴特尔
作者单位:内蒙古镶黄旗人民检察院
摘    要:199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规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对《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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