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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
作者姓名:吴礼洪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并在第六十六条规定,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在我国立法中首次采用了商业秘密这一概念,并将其纳入程序法予以保护,这对于创造良好的经济法制环境,保障公平竞争,推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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