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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摘    要:国函[2008]62号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

关 键 词:蓄滞洪区  防洪规划  洞庭湖  防洪减灾体系  堤防  长江中下游  防洪标准  三峡工程  组织实施  长江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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