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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經营的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学徒的学習期限和生活补貼的暫行規定
摘 要:
1957年11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85次会議原則批准,1958年2月6日国务院全体会議第70次会議修改通过,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公布施行解放以来,为了适应我国經济建設的需要,各企業和事業單位曾經采用短期的师傅帶徒弟和技工訓練班的办法,訓練了大批的技术工人。这从解决当时技术工人严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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