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科研单位:长期以来,中央在渝科研单位为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为积极支持中央在渝科研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原则同意中央在渝改制科研单位执行地方科研机构改革政策。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0〕7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渝府发〔2001〕48号)有关规定,现就中央在渝改制科研单位执行地方科研机构改革政策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提前退休问题。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中央在渝改制科研单位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0〕7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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