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试论地方性法规与国务院部门规章之间矛盾的解决
引用本文:吴高盛.试论地方性法规与国务院部门规章之间矛盾的解决[J].中国法学,1992(1).
作者姓名:吴高盛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法工委
摘    要:<正> 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部门规章在本部门权限内有效。部门权限往往及于地方性法规有效的行政区域内,在这个交叉的部分,有的时候,可能两者的规定不尽一致,甚至互相矛盾。实践中如何解决这个问题,1990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第8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同国务院部门规章之间有矛盾的,由国务院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处理。”一、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哪一个效力“高”有的同志认为,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其效力应高于国务院行政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并举出《行政诉讼法》第52条、53条有关人民法院审理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