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处置银行抵押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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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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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300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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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某针织有限公司,李某某为董事长,郭某某为法人代表。2007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以该针织有限公司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以其女儿郭某、女婿林某、儿媳于某名义向某商业银行贷款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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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业银行贷款 抵押物 针织有限公司 行为 2007年 夫妻关系 法人代表 机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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