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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处置银行抵押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姓名:陈萍
作者单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300202
摘    要: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某针织有限公司,李某某为董事长,郭某某为法人代表。2007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以该针织有限公司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以其女儿郭某、女婿林某、儿媳于某名义向某商业银行贷款77万元,

关 键 词:商业银行贷款  抵押物  针织有限公司  行为  2007年  夫妻关系  法人代表  机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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