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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是否可以改判此案
作者姓名:唐丽英  赵宇峰
作者单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214400
摘    要:[基本案情]甲公司与张某自1991年至1995年期间一直有业务往来,到1999年11月9日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约定:张某结欠甲公司款项共计15000元,分别于2000年4月30日前归还甲公司8000元,2000年6月30日前归还7000元。协议签订后张某于2000年2月4日归还甲公司7500元,甲公司出具收条给张

关 键 词:二审法院  2000年6月  改判  1995年  1991年  1999年  业务往来  还款协议  协议签订  公司  张某  期间  案情  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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