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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引用本文:张平.论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J].当代法学,2002(1).
作者姓名:张平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研究生
摘    要:一、举证责任的含义与性质 举证责任最早源于古罗马时期,其与民事诉讼相伴而生,两者有同样源远流长的历史。1883年,德国学者尤里斯·乌格尔查在论文集《刑事诉讼导论》中将举证责任的含义作了“实质上的举证责任”(MaterielleBeweislast)和诉讼上的举证责任(ProzessualeBeweislast)的划分。如今,接受德国诉讼法理论影响的大陆法系学者普遍认为,“举证责任”一词包含双重含义:其一.是指当事人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为了避免承担败诉的危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必要性,即主观的举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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